看了Netflix 記錄片影集 Exhibit A(鑑識科學:真科學或假證據?),其中一集提到尋屍犬:
底特律一名父親開車載未成年女兒外出,途中遇到持槍威脅,歹徒最後搶走汽車連同他女兒。
這名父親的女兒後來一直未被尋獲,也無法證明有歹徒劫持的事實,最後被以嫌疑犯的身分起訴。
法庭上的攻防沒有著墨太多,重點在這個案子裡,尋屍犬提出的證據的證明能力。
美國請來英國的尋屍犬及其訓練員協助調查,在事發車輛的兒童座椅上嗅出味道而發出警訊。被告律師指出,這只說明尋屍犬所指之處曾有受害者的腐屍或血液的氣味痕跡,不能證明是多久前殘留,有太多干擾因子,需有其他直接證據。
但尋屍犬的證據明顯影響到法官的心證,最後將被害人父親定罪
劇中有拍到尋屍犬的訓練和測驗場景,尋屍犬的訓練非常嚴格,除了要準確辨認殘留檢體位置外,對於狗所發出的訊號也有要求,最後必須符合測試標準才能出任務。
基本上,尋屍犬提供的證據是客觀的,還要考量個案和現場其他情狀,也不排除有人為誘導的可能,有點類似測謊,雖有證據能力,還需有補強證據,始具證明力。
另外,此案的檢調在蒐證前已經對被告為前科犯有了偏見
,如美國本土的警犬有搜尋到疑似嫌疑犯的頭套,卻未被提出當作庭審證據。
美國許多失蹤案在活不見人,死不見屍的情況下,儘管許多間接證據直指嫌疑犯就是犯罪者,當沒有一錘定音的直接證據時,美國在陪審團制度下,仍能借由多數人構成的心證將嫌疑犯定罪。但陪審團也是人,不免被個人情緒或被汙染的證據影響心中那把尺。
此案若以台灣罪疑為輕的刑事司法制度來看,證據為上,沒有強有力的證據,只能無罪推定,也許會有不同的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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